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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投稿人: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16-09-22

南京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研究生英语CET-6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已修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班级前50%;

3.工程实训成绩优良;

4、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5、积极参加学校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南京工程学院。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党委研究生部、宣传部、科技处、校纪委、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

第十条 研究生部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专业领域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认定等工作。并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南京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量化评分项目及分值建议》执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

第十四条 初评。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研究生进行初评。初评审定名单按评审时间要求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评审会原则上采取公开答辩形式,实行差额评选。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如果研究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第十八条 同一年内,研究生可以相同成果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但只能获得其中较高的奖学金。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若被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存在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学校将收回已颁发的获奖证书和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工程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南京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工程学院党委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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